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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蒐羅了各考科民法概要的歷屆考題,並以爭點、範圍作排版,使讀者能就相似考題作練習。答題上,均作題型分析,就出題者想凸顯的考點與預設會看到的內容作解析,並且以爭點方式幫助讀者記憶,以及示範提綱挈領的作答方式,除了讓讀者有效理解外,也以幫助讀者在考場上重現完整答題關鍵字為目標。必要時,並在擬答旁加註相關議題、實務見解、答題技巧說明,或是作者寫作上的抉擇因素,使讀者能更具體、生動的理解題目。

  高普考及各類三四等特考適用: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財稅行政、商業行政、地政、運輸營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關稅法務、法制、公平交易管理、智慧財產行政也很適合作為司律考試或在校生的第一本入門書!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揚英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因為從事法律工作,常須以心中的合理性為尺度,寸量人際、契約、言行間的是非對錯;但其實嚮往閒雲野鶴的生活,閒暇時在家逗貓遛狗,替貓薄荷澆澆水,一杯茶、一部電影,就是一個週末的午後。

目錄

頻考爭點分析 ‧1

Chapter 1民法總則
第一節 權利主體 ‧1-3
觀念建構 ‧1-3
題型1-1-1 權利能力 91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1-4
題型1-1-2 法人之責任能力 104鐵路員級運輸營業第1題 ‧1-7
題型1-1-3 人格權 95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1-10
第二節 權利變動 ‧1-14
觀念建構 ‧1-14
題型1-2-1 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 92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14
題型1-2-2 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 96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1-19
題型1-2-3 未成年人訂定契約之效力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節錄 ‧1-22
題型1-2-4 未成年人訂定契約之效力 103身心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1-23
題型1-2-5 意思表示之過失 101地政士第1題 ‧1-26
題型1-2-6 受監護宣告人如何為意思表示 100地政士第1題 ‧1-28
第三節 條件與期限 ‧1-30
觀念建構 ‧1-30
題型1-3-1 何種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100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30
第四節 代理 ‧1-34
觀念建構 ‧1-34
題型1-4-1 代理制度 90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34
題型1-4-2 代理人與使者之區別 90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1-38
題型1-4-3 無權代理人為繼承人 104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1-40
第五節 法律行為效力 ‧1-44
觀念建構 ‧1-44
題型1-5-1 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 96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44
題型1-5-2 遭脅迫撤銷意思表示 105書記官等第1題 ‧1-47
題型1-5-3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撤銷 103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1-49
題型1-5-4 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100不動產經紀人第1題 ‧1-51
題型1-5-5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93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53
題型1-5-6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103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58
題型1-5-7 無權處分行為之法律效力如何 100稅務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1-62
題型1-5-8 處分行為的定義 98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1-64

Chapter 2債編
第一節 債編總論 ‧2-3
觀念建構 ‧2-3
題型2-1-1 債之保全—代位權與撤銷權 91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2-3
題型2-1-2 債之保全—代位權、代償請求權與危險負擔 102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9
題型2-1-3 債之抵銷 96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13
題型2-1-4 債之消滅—免除 98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16
第二節 法定之債 ‧2-23
觀念建構 ‧2-23
題型2-2-1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比較 97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25
題型2-2-2 無因管理 104稅務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31
題型2-2-3 無因管理 103鐵路員級運輸營業第1題 ‧2-33
題型2-2-4 無權代理之法律關係 99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35
題型2-2-5 侵權行為 92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37
題型2-2-6 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99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41
題型2-2-7 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97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43
題型2-2-8 受監護宣告人之侵權行為 103地方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1題 ‧2-49
Try again 100原民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51
題型2-2-9 僱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104身心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52
題型2-2-10 不同請求權主體所得主張之侵權行為賠償範圍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2-55
題型2-2-11 侵權行為請求權起算時點 105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59
題型2-2-12 侵權行為的權利是什麼? 93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62
第三節 意定之債 ‧2-69
觀念建構 ‧2-69
題型2-3-1 給付遲延 103原民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70
題型2-3-2 給付不能 102稅務四等財稅行政第2題 ‧2-72
題型2-3-3 給付不能與契約成立時點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2-74
題型2-3-4 債務不履行 104地政士第2題 ‧2-75
題型2-3-5 債務不履行 102地政士第2題 ‧2-77
題型2-3-6 瑕疵給付 104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80
專題討論 贈與 ‧2-83
題型2-3-7 贈與 95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85
題型2-3-8 附負擔贈與之法律效果 100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2-92
專題討論 租賃 ‧2-96
題型2-3-9 租賃 91四等書記官等第1題 ‧2-101
題型2-3-10 租賃契約存在中之出典與所有權移轉 101不動產經紀人第2題 ‧2-104
題型2-3-11 房屋轉租
103原民四等財稅行政第2題 ‧2-107
專題討論 使用借貸 ‧2-109
專題討論 消費借貸 ‧2-109
專題討論 承攬 ‧2-109
題型2-3-12 承攬之瑕疵請求權 102普考四等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1題 ‧2-113
專題討論 寄託 ‧2-115
專題討論 運送 ‧2-116
專題討論 旅客運送 ‧2-117
題型2-3-13 合會不能繼續之會首義務 101地方四等財稅行政第1題 ‧2-118
題型2-3-14 連帶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100鐵路員級運輸營運第1題 ‧2-119

Chapter 3物權
第一節 物權通則與所有權 ‧3-3
觀念建構 壹、物權的特性 ‧3-3
貳、所有權的變動之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主義 ‧3-4
參、所有權的變動之時效取得 ‧3-5
肆、相鄰關係 ‧3-6
伍、添附 ‧3-8
題型3-1-1 物權的特性—物權的追及力與優先性 90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3-9
題型3-1-2 物權的特性—一物一權主義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1題 ‧3-11
Try again 100身心四等地政第2題 ‧3-14
題型3-1-3 物權的特性—物上請求權、物權法定主義之內涵與違反之效力 100身心四等地政第1題 ‧3-15
題型3-1-4 物權的特性—物上請求權、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排除侵害請求權 97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18
題型3-1-5 所有權的變動—動產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之要件 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3題 ‧3-21
題型3-1-6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善意繼承人得否適用第759條之1第2項? 101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等第3題 ‧3-23
Try again 101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等第2題 ‧3-26
題型3-1-7 所有權的變動—不動產之轉讓 103地政士第2題 ‧3-27
題型3-1-8 所有權的變動—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情形應如何處理? 100原民四等地政第1題 ‧3-29
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1題(節錄) ‧3-32
題型3-1-9 所有權的變動—動產與不動產之時效取得 100鐵路員級地政第3題 ‧3-33
題型3-1-10 所有權的變動—地上權時效取得之對象是否限於未登記之土地? 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2題 ‧3-35
題型3-1-11 果實自落鄰地之所有權歸屬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3題節錄 ‧3-41
題型3-1-12 動產添附之所有權歸屬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3題節錄 ‧3-42
第二節 共有與區分所有 ‧3-45
觀念建構 ‧3-45
專題討論 土地法第34條之1 ‧3-47
題型3-2-1 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 100原民四等地政第2題 ‧3-48
題型3-2-2 共有人無權處分共有物之情形 102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3-51
題型3-2-3 無權出租共有物 105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56
題型3-2-4 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 100地方四等地政第2題 ‧3-57
Try again 98司法官第3題 ‧3-61
題型3-2-5 分割協議時效經過之效力與共有人之救濟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2題 ‧3-62
題型3-2-6 區分所有建築物 100鐵路員級地政第4題 ‧3-64
題型3-2-7 專有部分與共有比例 103地政士第3題 ‧3-65
第三節 抵押權 ‧3-68
觀念建構
壹、抵押權的成立 ‧3-68
貳、抵押權的保全行為 ‧3-69
題型3-3-1 抵押權 102地政士第3題 ‧3-77
題型3-3-2 抵押權之從屬性 93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79
題型3-3-3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 103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82
題型3-3-4 承攬人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與優先效力 99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84
題型3-3-5 物保與人保之責任如何分配 100原民四等地政第4題 ‧3-88
題型3-3-6 抵押權人與保證人之分攤數額 100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90
題型3-3-7 抵押權之保全 改編自100高考三級地政第2題 ‧3-95
題型3-3-8 法定地上權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3題 ‧3-99
題型3-3-9 併付拍賣 100地方四等地政第4題 ‧3-100
題型3-3-10 抵押權人如何實行除權拍賣與併付拍賣 95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3-103
題型3-3-11 經抵押權行使所成立之法定地上權 100鐵路員級地政第2題 ‧3-108
Try again 100原民四等地政第3題 ‧3-109
題型3-3-12 流抵契約
100身心四等地政第3題 ‧3-109
題型3-3-13 最高限額抵押權 100地政士第2題 ‧3-111
題型3-3-14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效力 100普考地政等第2題 ‧3-113 第四節 地上權 ‧3-121
觀念建構 ‧3-121
題型3-4-1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 100地方四等地政第1題 ‧3-125
題型3-4-2 地上權消滅事由 100地方四等地政第3題 ‧3-128
第五節 其他物權與占有 ‧3-131
觀念建構
壹、間接占有人與直接占有人、占有輔助人的差別 ‧3-131
貳、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權益上的差別 ‧3-132
參、其他重要修法 ‧3-134
題型3-5-1 無權占有 104地政士第1題 ‧3-136
題型3-5-2 占有人保護與善惡意占有之責任 100普考地政等第4題 ‧3-140
題型3-5-3 一般留置權的法定要件 100普考地政等第3題 ‧3-142
題型3-5-4 遺失物拾得之留置權 100普考地政等第1題 ‧3-143
題型3-5-5 遺失物拾得之報酬請求權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3-147
題型3-5-6 遺失物拾得之報酬合理性 100鐵路員級地政第1題 ‧3-150
題型3-5-7 維護景觀權之辦法 100鐵路高員三級地政第2題 ‧3-152
Try again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4題 ‧3-160

Chapter 4身分法
第一節 婚姻與婚約 ‧4-7
觀念建構
壹、婚約 ‧4-7
貳、婚姻 ‧4-8
題型4-1-1 婚姻撤銷與其效力 97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10
題型4-1-2 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判斷 103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15
題型4-1-3 離婚之效力—未成年人親權改定 93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20
Try again 89律師第4題 ‧4-24
題型4-1-4 離婚之財產上效力—剩餘財產之計算 99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25
Try again 95地方三等法制第10題 ‧4-28
Try again 98稅務、關務三等財稅行政等第4題(節錄) ‧4-29
第二節 父母子女 ‧4-30
觀念建構
壹、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4-30
貳、收養 ‧4-32
參、親權 ‧4-33
題型4-2-1 婚生否認之訴 94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33
題型4-2-2 婚生否認之訴之提起 105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37
題型4-2-3 收養之要件與效力 96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40
Try again 作者自擬 ‧4-44
題型4-2-4 收養要件與民法第1076條之1之固有權 102四等書記官等第3題 ‧4-45
第三節 扶養 ‧4-48
觀念建構 ‧4-48
題型4-3-1 定扶養義務 94司法官等第4題(節錄) ‧4-50
題型4-3-2 扶養費之請求 104普考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第2題 ‧4-52
題型4-3-3 扶養是否構成不當得利與其消滅時效之認定 103四等書記官等第2題 ‧4-54
第四節 遺產繼承—遺產繼承人與應繼分 ‧4-58
觀念建構 ‧4-58
題型4-4-1 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104地政士第3題 ‧4-61
題型4-4-2 繼承 103地政士第4題 ‧4-62
題型4-4-3 代位繼承與應繼分之計算 101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64
題型4-4-4 遺囑之要式、遺產之分配 104身心四等財稅行政第2題 ‧4-67
題型4-4-5 遺產之分配 101地政士第3題 ‧4-69
題型4-4-6 遺產之分配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4題 ‧4-71
題型4-4-7 繼承權之侵害與救濟 98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74
題型4-4-8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拋棄繼承之效力 95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75
題型4-4-9 拋棄繼承與妨害債權 100地政士第3題 ‧4-79
Try again 92四等書記官第4題 ‧4-81
Try again 98司法官第4題(節錄) ‧4-81
第五節 遺產繼承—分割 ‧4-83
觀念建構 ‧4-83
題型4-5-1 繼承人對應繼債務連帶責任之免除 102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84
題型4-5-2 歸扣與扣還 100四等書記官等第4題 ‧4-87
Try again 出自林秀雄老師文章 ‧4-90
Try again 97地方三等法制第1題 ‧4-91
Try again 9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4-91
Try again 98地方三等法制第25題 ‧4-91
第六節 遺囑 ‧4-93
觀念建構 ‧4-93
題型4-6-1 遺囑之要式—自書遺囑 97三等書記官等第4題 ‧4-95
Try again 97高考三級法制第20題 ‧4-98
題型4-6-2 遺贈物之代位物 100三等書記官等第3題 ‧4-98
Try again 97司法事務官法學知識與英文第28題 ‧4-100
 

作者序

  民法博大精深,要從中挑出「概要」之點做測試,反映在考試的準備上,關鍵便是在於如何篩檢必要的範圍來讀。

  另外,民法概要的出題方式是實例題與純申論題都有的,而且需要記憶法條,因此本書主要針對實例題與申論考古題的部分,至於尚未考出的申論題部分,請讀者自行翻閱參考書,養成體系思考的訓練了,因為申論題的考法通常是問某個法律行為的要件、或是某個法律效果如何規定在各條文中、某個法律制度如何設計,往好處想,純申論題的部分幾乎可以說背多分,倒也不必像實例題一樣需要耗費腦力思考,是走扎實路線考生致勝的良機。

  以下筆者就準備方法與心態與考試技巧介紹如下:

  在進入「實體」的念書方法前,建議讀者「程序」上要知道準備與拿分的重點在哪,也就是如何用有限的時間換取最高的效益。

  觀察近年考題發現,民總和債總最常綜合出題、債各不一定出題、物權近幾年必出、身分必出,除了出題機率的考量以外,考慮到民法總則考點固定,身分與物權「有背有保庇」的考試特色,總則、物權與親屬繼承是考生一定要掌握的分數,反映在準備上,讀者應該先讀熟民總,因為民總涉及了重要的基本概念,歷屆考題皆在測試考生對權利主體、客體及法律行為的了解程度,且民總是其他範圍(如債總、物權)的基礎;至於物權與身分,兩者都很吃法條,且傳統爭點固定,近年來又都遇上修法,新爭點的考試內容不外是新修法的內容,準備上可以將爭點特定。至於全部範圍中最大的,準備效益比最低的債各在本書的編排上敘述並不多。所以,現實一點的考量是,建議時間緊迫的讀者把債編考試常考的地方看熟即可,把時間多花在民總、物權、及身分法上投資報酬率較佳;若行有餘力,則請記憶重要債各條文,才是最有效的拿分戰略。另外就是考古題的重要性了,考試是相對勝出,因此大忌是犯了「其他人都不會犯的錯」,怎麼預防呢?除了勤作考古題以外無二了。本書的體裁是以依照民法概要配題的方式區分章節,再下分對應的歷屆考題,而每題除了詳細的擬答以外,筆者也會適時補充相關基礎的法律觀念與法律定義,使讀者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吸收法律知識,盡量免去讀者翻閱教科書的麻煩。

  實例題的準備部分,筆者建議讀者在考前的複習階段以爭點記憶每個章節,因為考試的時候,出題老師便是以爭點配分來命實例題的,記憶上像是準備單字卡或是在小六法上作記號,都是不錯的方法。

  除此之外考生在平時便須記憶法條。就這個部分,筆者建議考生應該挑著背,依照教科書上強調的重點或頁數厚薄、出現機率,以及歷屆考古題出現過等特色,來篩檢出必背條號,且縱使忘記條號,也要記得重要內容,這樣考試時才能大書特書。

  在記憶法條時,建議考生先選擇一本自己看得順眼的法典,然後可以直接將重點記錄在條文旁邊,但切記不要記載得密密麻麻,須兼顧版面閱讀的舒適度,且記錄的時候寫下關鍵字(如法律概念、爭點何在)即可,訓練用自己的話說出答案以及使自己的腦袋熟悉重要內容,這樣複習時便可以節省很多時間,且每翻閱法條都是一次新的複習。最後是重要的勤練考古題,溫故而知新是每個考試的必備方法,筆者就不贅述啦。

  接著就考試方法提醒讀者,除了基本的題目看仔細外,建議考生拿到考卷後先用五到十分鐘審題,再把剩餘的時間除以四,每題平均分配時間,通常筆者會用鉛筆在題號旁邊標明預計完成的時間,俾利考試中確實執行將考卷寫完,切記,考場上交出未完成的考卷是兵家大忌,與其只練出一隻征服者,不如四題都是長槍兵,分數才打得過對手阿XD

  在審題的時候,讀者應先判斷關鍵字與爭點是什麼,以免邊考邊想爭點邊寫考卷,考場上有個殘酷的事實是,如果無法在第一時間內想到的爭點,通常也無法在考試的過程中想出來。

  除此之外,交出去的考卷應該要長得層次井然,並且分點列項清楚,好讓閱卷老師容易閱讀,畢竟民法考試的目的在於展現思考能力與思考層次,讀者可以參閱本書的擬答,學習如何分段與下標題,或是參閱王澤鑑老師在民法總則一書中提到的三段論法,依照大前提→小前提→本案事實的方式分段;甚至筆者曾實驗過,考試如果遇到不會寫的題目,只要分點分段清楚、標題漂亮,其實仍有騙過閱卷老師「法眼」的機會喔XD

  最後,準備國考就像走在看不到終點的道路上,考生的心理往往十分煎熬,前些日子還看到考生情侶沒上就分手之類的新聞,很多人說「一運二命三風水」、「努力就好,其他的交給主」,但坦白說申論題的考試中,本來就很容易出現出人意表的情形,例如不會寫的科目反而爆高,或是最有把握的科目考最差之類的,所以還是建議讀者,心態要放輕鬆,要保有不被外物否定的自信,偶爾念書念得累了、灰心了,放鬆過後還是要記得督促自己,繼續努力,才能用正確的心態與方法迎戰國考!
 
揚英
2016年9月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6236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496頁 / 17 x 23 x 2.4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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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鑿門初奉律,仗戰始臨戎。振鱗方躍浪,騁翼正凌風。未展六奇術,先虧一簣功。防身豈乏智,殉命有餘忠。——李世民《傷遼東戰亡》編者按:一代大帝唐太宗李世民對於高句麗的征伐,竟以撤軍告終,李世民事後更是頗為懊悔,說:「魏徵若在,不使我有是行也。」這也是古往今來對於唐太宗征高麗之戰充滿了爭議。但事實上,征高麗之戰中的經典戰役——駐蹕山之戰,卻是李世民一生中僅次於虎牢之戰的神仙仗。唐太宗征高句麗,總共出動6萬陸軍,4萬水軍,馬4萬匹。連克數城之後,張亮的水軍依然在進攻建安城的路上,陸軍一部分需要維持後勤及留守占領的城池。 ... ▲唐太宗征高句麗劇照 而在唐太宗圍攻安市城時,高句麗援兵號稱15萬抵達,除去圍攻安市城的兵力,李世民身邊僅剩3萬左右的野戰兵力。李世民遣阿史那社爾率1000餘突厥騎兵引誘高句麗軍,高句麗軍遂追至安市城東8里的六山(位於今遼寧海城東南)結陣。這時候李世民沒有採納江夏王李道宗的奇襲平壤的意見,被很多人認為是征高麗無法一舉競全功的原因。那我們就來好好辨析一下。 ... 《資治通鑑》:乃與無忌等從數百騎乘高望之,觀山川形勢,可以伏兵及出入之所。高麗、合兵為陳,長四十里。江夏王道宗曰:「高麗傾國以拒王師,平壤之守必弱,願假臣精卒五千,覆其本根,則數十萬之眾可不戰而降。」高句麗一方的援軍是「北部耨薩延壽、惠真帥高麗、靺鞨兵十五萬救安市」。高句麗有五耨薩制度,「耨薩」相當於都督。顯然高延壽、高惠真所率領的,只是高句麗在鴨綠江以北地區的兵力,而平壤周邊還有數量可觀的兵力來防備百濟、新羅,所謂平壤空虛無從談起。 ... 從後面的情況來看,高句麗援軍中正規軍約為6萬以上,靺鞨僕從軍數量不詳,但大多戰鬥意志差,裝備粗劣。15萬的總兵力,當有一定誇張之處,然而數量仍然遠多於唐軍。李世民卻對於戰勝敵人信心十足,聲稱:「今為延壽策有三:引兵直前,連安市城為壘,據高山之險,食城中之粟,縱靺鞨掠吾牛馬,攻之不可猝下,欲歸則泥潦為阻,坐困吾軍,上策也。拔城中之眾,與之宵遁,中策也。不度智能,來與吾戰,下策也。卿曹觀之,必出下策,成擒在吾目中矣!」 ... 這除了李世民本人高超的用兵技巧之外,唐初府兵和兵募的驚人戰鬥力也是太宗皇帝自信的關鍵。關於兵募,詳見冷兵器研究所之前的文章《薛仁貴為何能鹹魚翻身?說說讓人自帶乾糧大殺四方的唐朝兵募制度》。兵募的待遇極高,「渡遼海者,即得一轉勛官」,李世民說「朕今征高麗,皆取願行者,募十得百,募百得千,其不得從軍者,皆憤嘆鬱悒」,這真不是他自己吹牛,而是待遇在這裡。 ... 但是優質待遇那可是白花花的銀子(當然唐代白銀還不是流通貨幣),而唐初的經濟並不寬裕,更不用說遼東的要命地形帶來的後勤困難甚至還要高於遠征蒙古高原(東突厥的根據地在內蒙,不在漠北)。所以在舉國戶口只有380萬戶,2000萬口左右的貞觀時代,也確實沒能力組織大軍進討。李世民的布置,令李績將步騎1.5萬在西嶺布陣,引誘敵軍出擊,作為正兵。長孫無忌率牛進達等將兵1.1萬以為奇兵,伏于山北狹谷之中。唐太宗親率步騎4000,挾帶鼓角,收卷旗幟,登上北山,這是唐軍的精銳部隊,李世民曾經依賴的玄甲精騎可能也有部分在其中。 ... 六月二十二日,高延壽見李績在正面布陣,認為這就是唐軍的全部兵力,於是列陣前來迎戰。關於高句麗的軍隊,一般根據古代東北地區勢力的情況,推測其也如鮮卑及女真金國那樣,擁有勢力可觀的具裝騎兵。在高句麗墓葬群中出土了很多四世紀的馬蹄鐵,這方面甚至比起中原的騎兵更加先進。東北地區富於鐵礦,且高句麗的農耕也很發達,有能力供養具裝騎兵。 ... 李世民埋伏在北山,遠遠看見山北狹谷之中塵土飛揚,知道長孫無忌已經完成布陣。但高句麗人卻完全沒有看到,由此我們就能知道李世民此前「觀山川形勢,可以伏兵及出入之所」的意義。唐軍的埋伏活動,顯然都在高句麗軍的視野死角中進行,廟算成為此戰勝利的關鍵。 ... ▲高句麗具裝武士壁畫,除了馬掌之外,武士腳上還有山地所用的鐵鞋 在高句麗大軍與李績部接觸之前,李世民下令鼓角齊作,旗幟飛揚,幾路兵馬鼓譟進攻。在群山之中,高句麗軍隊陷入了被動挨打的局勢,而唐軍則可以利用地形以少圍多。唐軍的具裝騎兵從高山上衝擊而出,顯然比高句麗騎兵更有殺傷力。高句麗軍猝不及防,想要分數道應敵,然而陣勢已亂。當時正好雷電大作,高麗軍越發震恐,龍門人薛仁貴高呼陷陣,所向披靡,唐軍紛紛大嘯,蹂躪敵軍,「斬首二萬餘級」。但此戰頗為慘烈,左武衛將軍王君愕戰死沙場。 ... ▲薛仁貴畫像 有人認為斬首往往遠少於殲敵,因此駐蹕山之戰殲敵很可能多達十萬以上,這是不明白唐朝歷史記載的規律。《兩唐書》當中的斬首數,一般已經考慮到這個因素,在原斬首數基礎上乘了數倍來估計真實的殲敵數量了。到了明代不再做這個處理,所以明朝的戰爭斬首數相對較少。高延壽、高惠真雖然得以衝殺而出,但卻未能逃出群山,「將餘眾依山自固」,遭唐軍包圍多日,「其眾三萬六千八百人」全部投降。 ... ▲唐代騎兵 剩餘的高句麗軍隊則應被擊潰逃散,而靺鞨僕從軍由於和高句麗方面關係大多比較鬆散,應該逃散者甚多。但史料又特別記載戰役結束後,太宗在數萬俘虜中「收靺鞨三千三百人,悉坑之」,胡三省注:「以靺鞨犯陣也」。由此推測,由於靺鞨人更加驍勇,高句麗軍中包括具裝騎兵在內的突擊部隊,很多由歸化高句麗程度高的靺鞨人擔任。這與中原王朝時常招募東北漁獵遊牧民組建精銳部隊類似。唐太宗坑殺靺鞨精兵3300人,是為了震懾靺鞨人,使他們不敢再幫助高句麗。 ... 駐蹕山之戰,唐軍「獲馬五萬匹,牛五萬頭,鐵甲萬領,他器械稱是」,李世民卻「簡耨薩以下酋長三千五百人,授以戎秩,遷之內地,餘皆縱之,使還平壤」,放回三萬多高句麗戰兵,這是可怪之一。駐蹕山之戰唐軍以3萬人對十萬級別的高句麗軍,徹底摧毀其核心,擒獲其指揮系統,卻未能拿下安市城,這是可怪之二。以筆者的推測,放回3萬多人,是因為這些敗兵失去了武器盔甲,短時間難以武裝,放回去反而可以向平壤方向傳播恐懼。然而安市城主梁萬春面對援兵已絕的危難局面,竟然還堅守兩月,到天寒地凍之時,李世民不得不退軍。 ... 從戰略意義上講,如果安市城被唐軍攻克,加上駐蹕山之戰的震懾,遼東其他城池必然紛紛投降,唐王朝能夠一舉拿下整個遼東。所以梁萬春的堅守,其戰略價值當然是不容低估的。然而這並不足以否認駐蹕山之戰的戰術勝利,或者說由於梁萬春的存在,駐蹕山之戰成為了一次漢尼拔的坎尼之戰這樣的戰役,但其光彩能夠因此被抹殺嗎? ... 從地圖上看,唐軍橫掃了遼河東岸的平原地區,但對遼東廣袤的丘陵以及半島地區則沒遭到多少侵襲。駐蹕山之戰後,群臣多提出直襲平壤的計劃,但是此計是否可行呢?我們前面已經提到,高句麗在鴨綠江以南的兵力此時依然完整,唐軍即便在戰爭中繳獲了大量存糧因糧於敵,在天氣不斷轉冷的情況下深入鴨綠江以南,也是風險非常大的。考慮到當時唐朝國力有限,筆者甚至懷疑李世民的戰略目的只是通過拔除遼東的山城體系,而收複本屬於中國卻被高句麗侵占200多年的遼東地區,殲滅高句麗是計劃留到下一次戰爭。這樣一來,頓兵安市城就說得通了。 ... 征高句麗之役,唐朝遷移人口24萬人,並削弱了高句麗和靺鞨的關係,結束了高句麗的強盛時代。此後,太宗又組織了數次對高句麗的小規模侵襲,進一步打擊了高句麗的凝聚力和威望。但如果要說自此之後高句麗就註定完蛋,卻也不至於,不應該為了吹捧太宗,就抹殺高宗年間蘇烈、薛仁貴等人的努力。人口多達300萬以上的高句麗,在高宗年間無疑仍是強敵。 ... ▲坎尼會戰 征高句麗未能一舉競全功或是拿下遼東,實在是有很大機緣性的因素。那麼,駐蹕山之戰的意義在哪裡呢?如果一定要回答的話,那就是戰爭藝術的意義——這和坎尼之戰一樣是輝耀千古的經典戰役。此戰之中,李世民將地形的利用,埋伏的設置,以及騎兵居高臨下的衝擊力,都發揮到了極致,打出了一場妙到毫巔的殲滅戰。當然,唐朝後來還有一群璀璨的將星,而高句麗卻沒有他們的西庇阿,所以結局只有慘澹地完犢子。 ​本文系冷兵器研究所原創稿件。主編原廓、作者海雲天,任何媒體或者公眾號未經書面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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